全国医科院校研究生院联盟章程
(2015年10月30日,联盟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独立设置的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以促进相互间合作和发展为目的,发起成立《全国医科院校研究生院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的名称:
中文名称:全国医科院校研究生院联盟。
英文名称:ALLIANCEOFGRADUATESCHOOL,MEDICALUNIVERSITIESINCHINA(AGS-MUC)
第二条 联盟发起单位
南方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和南京医科大学等七校研究生院。
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
联盟是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整体提升而由全国独立设置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和非法人的研究生院联合体。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
在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指导下,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开展医学类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充分利用联盟成员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协同创新,提升各联盟成员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从而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联盟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类活动,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在医科大学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盟的住所地设在当年的轮值委员单位所在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联盟成员为全国独立设置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第八条 联盟设立委员会,成员由联盟学校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联盟设立常务委员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联盟的七校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八校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按照常委会确定的顺序轮值担任,轮值期为1年。轮值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时为委员会主任。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决定 召开联盟委员会会议。
(五)组织和领导联盟成员开展活动。
(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秘书处秘书长由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担任,工作人员若干。秘书处接受联盟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落实联盟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联盟常务委员会报告;负责起草和发布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做好联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领域
本联盟成员的合作领域包括制度建设、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
探索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以先进的理念指导成员学校和联盟的发展,促进联盟成员研究生院之间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借鉴。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
加强联盟学校间研究生招生宣传,推动免试生校际交流;建立博士、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在职申请学位自命题科目等考试的联考制度。
第十三条 培养工作
联合开展教改研究与教材建设,特别是网络课程建设。建立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博/硕士研究生在联盟内的交流培养,共享优质资源,构建学分互认平台。推动医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四条 学位工作
共同开发医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平台,构建联盟专家库,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遴选申报材料及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等互评机制。联合组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考核等。
第十五条 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讨,探索符合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规律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通过研究生论坛、夏令营等形式,加强联盟间研究生的交流;搭建研究生就业信息平台,促进研究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第十六条 联盟的合作内容根据需要可拓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七条 联盟鼓励成员研究生院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研究生院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之间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学校的歧视条款。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研究生院在获得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备案后,可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五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联盟不受领导体制、投资渠道、规模大小、合作模式等限制,根据成员研究生院的意愿和条件,对合作的内容与方式做出选择,在自愿协商基础上执行联盟委员会决议,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联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拟以目前国内所有独立设置的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为主体成员,但采取自愿原则加盟,联盟活动对其它医学院校开放。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可按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联盟内形成的共识性办法和成果,使用权归联盟全体成员单位,任何成员单位的人员不得随意向联盟外传播;联盟内少数成员合作产生的成果,按照谁贡献,谁得益的原则分享成果,其它联盟成员可优先有偿使用,但不得随意扩大到联盟外。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联盟暂不收取年度会费。联盟大型活动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委托社会机构组织,经费按实收支。
第八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共同事务,需经所有成员2/3及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成员单位可向秘书处提交上会事宜,由秘书处提交常委会讨论审议,投票通过后,产生会议纪要,由秘书处下发成员单位执行。对联盟的共同文件中的保留条款,成员研究生院可在申明“无责”条款后签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定期征集后向常委会报告,获得同意及修改后的文件经联盟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需联盟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生效。